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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?

1999-12-11 来源:生活时报 佟丽华 刘建中 我有话说

根据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,劳动合同的变更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2.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行为。既然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属于一种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的行为,那么,它就不能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的行为,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。

3.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。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,国务院发布的《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》第十条规定,“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产、调整生产任务,或者由于情况变化,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。”《劳动法》对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未作规定,作这样的处理,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:第一是考虑到根据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》规定的精神,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,企业要逐渐摆脱与政府部门“主管与被主管”的关系,真正成为在市场上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的法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“暂行规定”的上述规定,与实行市场经济的实行情况已不相符合。二是考虑到《劳动法》颁布并实施后,与《劳动法》相配套的各方面的子法要作相应的修改,有些要重新制订。因此,对一些属于子法范围的内容,《劳动法》不宜作很具体的规定。三是考虑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,企业和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,变更劳动合同是其自主权的一部分,而且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复杂多样,在立法上不宜作统一的死规定。只要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定的原则和程序,就应承认其有效。

另外,当事人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,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:

1.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“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。”前面我们讲过,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,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,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,当然也应采用书面形式。而且采用书面形式,对于确认和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事实,有着重要的意义。”

2.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,原则上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。如原劳动合同经过签证的,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要经过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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